统一编码: CYQD12-2018-0004 | |||||||||||||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各学区,各民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7〕12号)、《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干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市创建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机制,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对原奖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7〕12号)、《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干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市创建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6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改善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支持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指在民办幼儿园任教的非在编专任教师,下同)待遇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的对象为经市教育局许可并注册登记、年检合格、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具体包括: (一)市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 (二)温州市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幼儿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幼儿园(以下简称试点园): 1.已经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 2.持证(指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下同)教师均有参加社会保险与教育人事代理; 3.教师平均工资达到公办教师绩效工资的80%及以上; 4.落实民办事业会计制度。 (三)其他具备以下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其他园): 1.持证教师均有参加社会保险与教育人事代理; 2.设有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 第四条 设立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促使幼儿园提供高质量和普惠性服务,激发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引导幼儿园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二)激励性原则:鼓励幼儿园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 (三)规范性原则: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 第二章 奖励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级园按每年每生500元给予补助;二级园按每年每生460元给予补助;三级园按每年每生320元给予补助。此项补助对象仅为普惠园。 (二)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补助。幼儿园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并参加教育人事代理的专任教师持证率达到幼儿园相应等级要求,即准办园、三级园、二级园、一级园2017年分别达到80%及以上、80%及以上、90%及以上、100%的,2018年起分别达到90%及以上、90%及以上、100%、100%的,按每年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幼儿园补助。 (三)教师参保补助。在核定的编制内,专任教师参加的社会保险,对单位缴纳部分,普惠园和试点园参加事业保险的市财政按80%比例给予幼儿园补助,参加企业保险市财政按70%比例给予幼儿园补助,其他园由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幼儿园补助。 (四)教师培训补助。对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的持证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参训教师先缴费培训,后按公办教师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五)新园开办创建补助。对按二级以上标准新建并在三年内通过评估验收的幼儿园,在通过评估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按照原《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乐财行〔2015〕179号)在开办时已补助10万元的幼儿园,通过评估验收后再补助40万元)。 (六)等级园改造提升项目补助。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幼儿园,由三级园以下(含三级园、准办园)改造提升到二级园或由二级园提升到一级园的,并在三年内通过评估验收的,按照改造提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每所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幼儿园等级提升奖励。认定为一级幼儿园的每所奖励30万元;认定为二级幼儿园的每所奖励20万元;认定为三级幼儿园的每所奖励8万元。(已享受新园开办创建补助或等级园改造提升项目补助的,不再享受此奖励。) (二)普惠性幼儿园师均奖励。普惠性幼儿园中,认定为一、二、三级园且教师的年最低工资分别达到6万、5万、4万元的,分别按照每年每人2.5万、2万、1万元的标准给予幼儿园奖励,在上述奖励标准上,对获得中级、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每年每人分别再增加0.3万元、0.6万元的奖励。 (三)特色园培育奖励。对于参加“幼儿园特色项目研究与开发”或“幼儿园课程改革”的幼儿园,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每所奖励5万元,两年内研究出成果并推广的,再给予奖励5万元。 (四)中心幼儿园辅导辐射奖励。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成绩优秀的,按每所5万元给予奖励,其余按每所2万元给予奖励。 (五)等级幼儿园帮扶奖励。等级幼儿园对薄弱幼儿园、教学点帮扶指导,其中年度辅导目标考核成绩优秀的,按每帮扶一个幼儿园或教学点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等级幼儿园奖励;其余按每帮扶一个幼儿园或教学点奖励0.5万元的标准给予等级幼儿园奖励。 (六)教学点撤点设园奖励。教学点规范改造为准办级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大专学历获取奖励。对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职教师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每人给予奖励3000元。 (八)领航教师评选奖励。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中,每年评选民办学前教育“领航教师”50名,每人奖励2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的奖励或补助对象中,既是普惠园又是试点园的,其奖励或补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 第九条 鼓励非普惠性一、二级优质幼儿园面向社会举办普惠班,市财政以购买服务形式按照普惠班学生人数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年生均标准成本。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市教育局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通过后,将补助及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核定的奖补资金拨付到各幼儿园。 学前教育大专学历奖励经费拨付到承担培养任务的乐清电大,教师培训补助经费拨付到市教师进修学校由乐清电大及教育进修学校补助到获得大专学历及参加教师培训的幼儿园教师。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建立规范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奖补资金的幼儿园,应建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预算管理,要规范使用收费票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接受财政奖补资金的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奖补的主要依据之一。 教师工资的核查以银行发放凭证为依据。教师参加的社会保险以单位缴纳的凭证为依据。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加强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恶意套取、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尤其是对财务凭证、财务报表作假、虚报教师工资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奖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乐财行〔2015〕179号)同时废止。2017年12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aip 政策解读:关于《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解读 http://www.jipfea.com/art/2018/3/20/art_1347844_16312933.html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